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通知》指出,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通知》强调,为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通知》要求,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责任编辑:张樵苏)版权及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媒体稿件旨在传播更多有益信息,并不代表同意该观点,本网不承担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在本网博客/论坛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
-
2026“一带一路”传统医药发展 中国国际教育电视台讯:2025年5月24日,由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科学院指导、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科学院国际中医教育中心、中国国际教
-
首届世界香具文化大会暨高峰论坛在 5月26-28日,“瓷韵留香”——首届世界香具文化大会暨高峰论坛在浙江龙泉青瓷博物馆隆重开幕。
- ・《少林点穴的隐秘力量》纪录片在郑州圆满杀青
- ・北京市侨联召开海外北京会座谈交流会
- ・侨智未来·创新人才发展活动举办
- ・2024首都侨智发展大会开幕式暨主活动在北京经开区举
- ・中国大片热映海外!“跟着电影游中国”启动
- ・医生创新之家、京津冀生命健康产业国际合作联盟在北京亦
- ・2024首都侨智发展大会新闻发布会在北京经开区举行
- ・侨智未来·信息产业发展专场活动在北京亦庄举办
- ・美国迈阿密大学访问学者项目
- ・2012第二届中国国际积极心理学大会
- ・首届世界香具文化大会暨高峰论坛在浙江龙泉圆满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