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以立法方式对校园欺凌说“不”
《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近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从今天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内容、学校职责、家庭与社会责任、处置与惩戒方法等作出明确要求。
规定明确,学校是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校长是预防校园欺凌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制定预防校园欺凌的具体工作制度,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定期开展预防校园欺凌专项调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欺凌行为;健全监控系统,完善值班、巡查制度,安排教职工或者保安人员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
规定要求,班主任、辅导员应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关注家庭情况及生活环境比较特殊的学生,及时进行思想引导和行为示范。班主任、辅导员或其他教职工发现学生成绩异常、行为异常或者心理异常时,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应与学校和有关部门配合,预防和制止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发现学生与校园欺凌相关,要及时和学校联系,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约束或疏导,不得教唆、纵容、包庇或者放任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
规定明确了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学生的监护人教唆、纵容、包庇、放任学生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训诫或者出具告诫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学校应自启动调查处理程序之日起10日内完成调查,还要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学生监护人,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调查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当责令其向被欺凌学生赔礼道歉。实施校园欺凌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给被欺凌学生身体或精神造成明显伤害的,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发现校园欺凌,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通知相关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学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欺凌的学生受到损害的,可依法提出民事赔偿要求。(陈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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