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应成“媒体狂欢”

来源: 作者:王亦君 点击: 发布时间:2013-09-27 10:36:32
原标题: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应成“媒体狂欢”

  伴随着今天(9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内的法槌敲响,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强奸案一审宣判,围绕着这个案件的汹涌舆论又一次达到顶峰。

  似乎从来没有一个按照法律规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得到了如此前所未有的“公开”,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代言人、辩护律师在各类媒体、社交平台上主动发布种种信息,媒体争相报道,案件中4名未成年人被告人、被害人的隐私一次次成为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

  身为多年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研究和实践的专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一直关注着这个案件的发展进程。他认为,此案之所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根本原因在于李某某本人和父母属于公众人物,公众人物涉及性侵害案件,必然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但是,不论李某某如何年少成名,他仍是一个未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连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前科记录和案卷封存制度,此案本应处于公众视野之外。

  “在案件尚未有一审结果时,尽管我认为这个案件有很多需要反思的地方,但如果我作为案外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引来更多关注,而且即使我使用李某某、少年小李、未成年人小李等代指,公众也会知道我指的是谁,李某某已经成为特指的、很尴尬的、带有戏谑性质的词。”佟丽华说。

  记者注意到,7月之前,一些媒体在报道此案时,使用了李某某的全名,6月底,由李某某监护人聘请的第三任律师发表了一份措辞严厉的声明,指责媒体对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报道,声称保留诉讼权利。随后,媒体开始使用李某某这一代称。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媒体报道没有减弱的迹象,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纷纷利用博客、微博等,不断发布新的“事实”和“观点”。每隔几天,有关此案的报道就会成为一些网站娱乐新闻的头条,一个刑事案件演变成了全民狂欢的娱乐事件。

  佟丽华很担心地表示,司法应该追求独立和公正,不受公众情绪影响,但在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当下,司法一定会考虑到民意,这种刺激公众情绪的做法不利于案件审理和判决。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展江今年7月中旬就该案撰文指出,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以后,到法院判决之前,媒体应保持适当的克制,这是必要的沉默。如报道,应仅就法律程序和当事各方的相关言行据实报道,避免媒体自身的倾向性。

  以李某某案为例,展江认为,在未得到警方、检方或法院的官方消息之前,媒体应保持适度的沉默,可对各当事方的言行进行报道,但不应自己主动调查乃至“创造”案情事实,“因为媒体存在调查不准的可能性,这很容易误导读者”。而对于法院,在审判阶段并没有回应媒体的义务,“法院最大的回应就是将来的判决”。

  佟丽华对这一看法表示赞同:“媒体在报道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尚未有结果的案件时,一定要保持客观中立、全面,不要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传声筒,不要盲目跟风,措辞要避免情绪化,平实、朴素。”

  “按照这个标准,有关李某某案件的媒体报道普遍存在问题。”佟丽华表示,“值得肯定的是,承办案件的检察院、法院,在舆论如此喧嚣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保持克制,没有参与讨论、争论,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利。”

  佟丽华表示,司法机关面对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都会给机会,但如果父母没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不吸取教训,父母看似给予了保护,其实可能更严重地误导和伤害了孩子。“该忏悔的要忏悔,该改正的要改正,该补偿的要补偿,这才是对孩子负责的态度。”

  北京9月26日电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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