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食药虚假广告须担责 媒体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虚假广告泛滥、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修改后的消保法明确虚假广告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广告发布者、个人代言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广告
发布者代言者均担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消保法,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虚假广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做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都要与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修改后的消保法特别强调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指食品和药品,美容等营利性的医疗服务也应纳入其中。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表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虚假广告,明星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加大了明星在广告代言中的责任。虚假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方,包括媒体,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非常严厉的责任,最严厉的情形之一与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同等。
>>恶意欺诈
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修改后的消保法将于明年3月15日起施行,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作出很大调整,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增加一倍的商品或服务价款,提升为3倍,同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中“明知”如何认定?贾东明表示,明知不包括应知,明知说明经营者提供缺陷产品的主观恶性非常大。惩罚性赔偿中的“所受损失”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如医疗费等,也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法官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一庭法官张进先表示,如食品、药品已经过保质期继续销售,就可认定销售者是明知的,又如国家早就明令禁止、或已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处的不合格商品,还在市场上销售,也认定为是明知的。惩罚性赔偿是在赔付了全部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另外增加的赔偿,在司法实践当中要根据案件情节、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实施侵害的手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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