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新闻职业道德的应有之义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新闻单位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规范管理。《办法》的发布表明,规范新闻职务行为管理,不但是新闻职业道德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
近些年来,我国新闻事业迅速发展,新闻队伍急骤扩张,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干扰新闻传播秩序、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乃至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既要有持久作战的思想准备,又要有只争朝夕的紧迫感。
新闻工作致力于新闻信息的公开传播,但对国家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公民的个人隐私等,应依法依规履行保密义务。新闻从业人员职务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的,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此外,《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对新闻工作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新闻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加强联系,协调配合,执行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共同做好新闻保密工作,新闻单位也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新闻保密审查制度。
新闻媒介作为公众表达自由的代理人,具有监督公共事务的正当性,但相关职务信息的违规泄露则可能危害司法独立,妨碍司法公正,与司法权产生冲突,扰乱社会秩序。而新闻从业人员职务信息中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后则可能构成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侵犯著作权等。
因此,必须加强规范新闻从业人员职务信息管理。新闻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指导,以各项法律法规为约束,按照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要求,认真查找和解决工作上、思想上、制度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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