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实行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 作者:编辑 点击: 发布时间:2013-04-15 18:07:52

  2月7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中央电视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央新影集团、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央和国家有关单位发出《关于实行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的通知》(广发〔2013〕11号),通知说,近年来,我国电视纪录片创作生产日趋活跃,产量质量不断提高,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加快纪录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2010]88号)精神,为进一步繁荣电视纪录片市场,推动电视纪录片创作生产健康有序发展,帮助纪录片业界及时了解电视纪录片题材信息,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电视纪录片创作生产,避免产生题材撞车、资源浪费等问题,促进形成电视纪录片创作生产题材丰富、布局科学、资源优化、精品涌现、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国家广电总局自2013年起实行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汇总全国电视纪录片创作生产、中外合拍、引进境外电视纪录片(含素材)等题材信息,向社会公告。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视纪录片,是指以自然世界、人类社会为表现对象,以非虚构的真实记录为表现手法,以公开播出为展示渠道的电视片。
  二、电视纪录片题材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汇总,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公告制度。
  (一)中央和国家有关单位所辖机构计划制作电视纪录片题材信息、中外合拍电视纪录片题材信息、从境外引进电视纪录片(含素材)题材信息,报国家广电总局。
  (二)军队系统机构计划制作电视纪录片题材信息、中外合拍电视纪录片题材信息、从境外引进电视纪录片(含素材)题材信息,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汇总后报国家广电总局。
  (三)地方机构计划制作电视纪录片题材信息、中外合拍电视纪录片题材信息、从境外引进电视纪录片(含素材)题材信息,由其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国家广电总局。
  三、国家广电总局对全国电视纪录片题材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与制作机构沟通协调后,制定《全国电视纪录片题材目录》,向社会公告。
  四、列入《全国电视纪录片题材目录》的国产电视纪录片及其制作机构,可优先参评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优秀国产纪录片和年度优秀国产纪录片及创作人才扶持项目。
  五、列入《全国电视纪录片题材目录》的电视纪录片,如需变更片名、集数、制作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重新报送。
  六、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纪录片创作生产工作,认真组织做好电视纪录片题材汇总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社会制作机构的电视纪录片题材汇总工作,提高服务意识,以服务促发展,以服务促繁荣。
  七、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实行半年制。每年1月,发布全国上半年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中央和国家有关单位、军队系统、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请于1月1日前,将上半年电视纪录片题材报国家广电总局。每年7月,发布全国下半年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中央和国家有关单位、军队系统、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请于7月1日前,将下半年电视纪录片题材报国家广电总局。
  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由国家广电总局印发中央和国家有关单位、军队系统、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并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纪录片网同时向社会公布,以供查阅。
  八、2013年上半年电视纪录片题材,中央和国家有关单位、军队系统、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请于2013年4月20日前,报国家广电总局。
  九、报送电视纪录片题材,须统一使用国家广电总局制定的表格(见附件),一片一表,用EMS寄送(并发电子版,电子邮箱:xcsjlp@vip.cntv.cn)。
  国产电视纪录片题材汇总材料请寄: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邮编:100866。联系电话:010-86092361;传真:010-86092693。
  中外合拍电视纪录片题材、从境外引进电视纪录片(含素材)题材汇总材料请寄: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邮编:100866。联系电话:010-68020753;传真:010-68010174。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有关单位要尽快传达到所辖电视纪录片相关机构,确保相关机构准确了解并落实通知要求。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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