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幼女开房”该当何罪

来源: 作者:编辑 点击: 发布时间:2013-05-14 11:20:45

  13日,海南万宁市委宣传部发布消息,该市某小学校长陈某鹏和房管局工作人员冯某松因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涉嫌猥亵幼女被警方刑拘。8日,万宁某小学6名六年级女生失踪。警方随后在万宁和海口两地找到失踪女生,医院检查后确认6名女生被猥亵。(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9版)

  禽兽行径,令人发指!

  本应为孩子保驾护航者,却把魔爪伸向孩子,何其猥琐,何其罪恶?!鲁迅说过,“童年的情形,便是将来的命运”,这些被猥亵的孩子遭遇了如此沉重的黑色梦魇,她们如何改变命运,走向明亮未来?

  就在日前,甘肃陇西乡村教师刘军红强奸猥亵学生案终审被判死缓。据了解,刘军红以补课、批改试卷为由多次强行与女学生发生关系,前后持续一年半左右。受害女学生多为留守儿童,年龄均不满14周岁。

  类似事件频频发生,不由得使人追问,谁来保护孩子?他们何以屡屡成为魔鬼的猎物?

  保护孩子,离不了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更离不了法律的刚性威力。我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被视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小宪法”,但观照现实,法律的刚性常常遭遇或隐或显的软抵抗,“纸面上的法律”离“行动中的法律”有较大距离。尤其可怕的是,一些时候,强奸女童却被轻佻地判为嫖宿幼女罪。幼女被污名化为妓女,这是对女童的二次伤害,是给恶行化妆,有意无意地纵容了罪恶。

  众所周知,嫖宿幼女罪始自1997年刑法修改,自此,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有两种定罪可能:强奸或嫖宿幼女。“嫖宿幼女”最高可判15年,而强奸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有人如是称,“如果说1997年《刑法》修订案是为大多数的犯罪分子关上了一扇门,那么嫖宿幼女罪则是为一些犯罪分子打开了一扇窗。”此说不无武断,但一定程度上反衬出“嫖宿幼女罪”确实应该寿终正寝了。

  保护未成年人,必须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优先原则。儿童心智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易被蛊惑和诱骗。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如果和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发生性行为,不论这个女童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来定罪量刑,而绝无所谓的嫖宿幼女罪。不妨作一假设,如果在我国,法律也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发生性行为,不论这个女童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来定罪量刑,还有那么多宵小之徒敢打孩子的主意吗?

  童年的幸福是儿童一生幸福的开端,童年的不幸是儿童一生不幸的源头。让每个女童免于侵害(不只是性侵害),是成人责无旁贷的使命;让孩子健康、有尊严地长大成人,我们才敢说国家有可期许的未来。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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