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 法官判孩子中考前不准离婚

来源: 作者:编辑 点击: 发布时间:2013-06-07 10:39:40

为了孩子,不准离婚!夫妻俩结婚15载,丈夫却在孩子中考前铁了心要求离婚,妻子怎么也不同意。为此,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从黄埔区法院获悉,本案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主要是鉴于孩子中考在即,夫妻双方应更多为家庭和孩子成长着想,故判决不准离婚。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小吵闹引大矛盾

今年38岁的广州男子李平(化名),于1997年底认识了比自己大4岁的同乡林红(化名),两人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林红意外怀孕,两人于是在1998年3月匆忙登记结婚,并于同年9月生育了儿子锐锐(化名)。

随着李平远赴上海工作,夫妻两人聚少离多,见面常会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李平去上海后,锐锐一直在广州生活,基本由林红负责照顾。

据李平回忆,在与林红结婚以后,自己才发现两人性格完全不合,自儿子锐锐出生后,两人的争吵变得更加激烈频繁。李平说,他曾多次努力修复与林红的关系,但均未能成功,二人自2008年开始分居。李平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提出要求离婚,考虑到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良好的居住环境,故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林红则每月需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儿子锐锐成年。

为了孩子 法院判不准离

对于李平的离婚请求,林红坚决不同意。无奈之下,去年6月初,李平一纸诉状将林红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人离婚。

庭审中,林红表明,十几年的夫妻感情,岂能说离就离。她还称,李平所说两人感情不和其实并不属实。更重要的是,儿子正在就读初三,即将要面临中考,现在离婚对孩子也不好。林红并向法官表示:“李平仍是个好老公,我仍愿意等待,不愿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平与林红已共同生活多年,具有一定的婚后感情基础。虽然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应对离婚持谨慎态度。

同时,法院特别提出,尤其在孩子中考之前,两人更应多为家庭及孩子成长着想。既然现在林红表示愿意修复双方感情,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故判决不准李平与林红离婚。

法官释法:

离婚与否非一方说了算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理由。

司法实践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除非是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法律规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夫妻双方若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等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同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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